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易字第6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0月13日
裁判案由:違反公司法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易字第六一二號
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許進德辯護人陳凱平右列被告因違反公司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十三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葉建廷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許婉如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十三日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易字第6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0月13日
裁判案由:違反公司法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易字第六一二號
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許進德辯護人陳凱平右列被告因違反公司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十三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葉建廷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許婉如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