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易字第87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妨害家庭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八十九年度易字第八七九號
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簡宗烈
王麗莉右列被告因妨害家庭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八年度偵字第一九三七九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詳如起訴書(附件)所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 宋梅蘭 告訴被告簡宗烈、王麗莉妨害風化案件,公訴人認係被告簡宗烈係犯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前段之通姦罪,被告王麗莉係犯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後段之相姦罪,依同法第二百四十五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撤回其告訴,依照上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二十五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九庭
法官沈君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戴伯勳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