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度易字第879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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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易字第87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0月13日

裁判案由:妨害家庭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八十九年度易字第八七九號
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簡宗烈被告王麗莉右列被告因妨害家庭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十三日
臺灣台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九庭
法官沈君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戴伯勳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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