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除字第506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0月13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八十九年度除字第五○六○號
聲請人甲○○○代理人乙○○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八十九年度催字第一七一六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二十五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十三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許純芳本判決不得上訴。
~F0~T48┌──────────────────────────────────────────────────┐│附表:八十九年度催字第一七一六號│├─┬───────────────┬──────────────┬────┬───┬────┬───┤│編│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號│││││││├─┼───────────────┼──────────────┼────┼───┼────┼───┤│1│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八三─NX─0000000─││壹│伍佰柒拾│││││七│││陸││├─┼───────────────┼──────────────┼────┼───┼────┼───┤│2│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八四─NX─0000000─││壹│叁佰玖拾│││││0│││陸││├─┼───────────────┼──────────────┼────┼───┼────┼───┤│3│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八五─NX─0000000─││壹│伍佰貳拾│││││三│││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