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3年上易字第14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02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上易字第1436號上訴人 王寶玉 被上訴人 陳致遠
陳致豪 共同訴訟代理人 路春鴻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履行契約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於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87號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所謂「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係指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本件訴訟先決問題者而言(最高法院18年抗字第56號判例參照)。
二、查,本件被上訴人基於買賣契約法律關係,請求上訴人將坐落新竹縣○○鄉○○段○○○○號、面積20.63平方公尺土地(下稱系爭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伊,經原審為被上訴人勝訴之判決,上訴人不服提起上訴。惟系爭土地經訴外人 張文彰 執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下稱臺中地院)103年度票字第5468號本票裁定聲請臺中地院以103年度司執字第34168號強制執行事件查封拍賣(下稱系爭強制執行程序)。被上訴人主張上訴人係與張文彰共同製造虛偽之本票債權及協議書,聲請查封系爭土地,故意造成給付不能,故已代位上訴人向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下稱新竹地院)104年度訴字第87號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下稱系爭債務人異議之訴),訴請撤銷系爭強制執行程序,使系爭土地回復為無查封而得依判決強制履行之狀態,並提出新竹地院民事庭通知書、104年度聲字第45號民事裁定、104年3月24日言詞辯論筆錄節本為據(見本院卷第51至55頁)。是本件訴訟被上訴人得否請求上訴人辦理系爭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即繫於系爭債務人異議之訴是否撤銷系爭強制執行程序而使系爭土地所有權回復可移轉之狀態。故系爭債務人異議之訴,為本案被上訴人能否請求上訴人為系爭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之先決問題。則被上訴人聲請在系爭債務人異議之訴訴訟終結前,裁定停止本件訴訟程序,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4月2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盧彥如
法官吳青蓉法官王幸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4月2日
書記官陳嘉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