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4年度重訴字第3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4年重訴字第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4月18日

裁判案由:給付買賣價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重訴字第32號原告隆原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原告因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藍波通運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柒佰伍拾貳萬伍仟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柒萬伍仟 伍佰 肆拾柒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柒萬肆仟伍佰肆拾柒元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94年4月1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怡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4月19日
書記官陳秀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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