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4年度基簡字第86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4年基簡字第8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1月0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基簡字第860號原告丙○○被告甲○○
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又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24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兩造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宜涉訟,而查,本件侵權行為地之管轄法院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經兩造到院陳述明確,並當庭合意由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管轄,則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應予准許。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1月5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李木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5年1月5日
書記官周俊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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