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1年度簡上字第19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1年簡上字第1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4月18日

裁判案由:給付管理費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1年度簡上字第195號
上訴人甲○○兼右訴訟代理人乙○○被上訴人綠野山坡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張志勇 訴訟代理人 高進福 律師
高涌誠 律師 許樹欣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華民國94年4月1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瑜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4月19日
書記官吳政洋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