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4年度重附民字第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4年重附民字第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1月0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94年度重附民字第7號原告己○○被告甲○○
乙○○
號4樓壬○○
71號丁○○戊○○庚○○丙○○辛○○上列被告甲○○等人因九十四年度訴字第六九四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01月05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陳志祥
法官楊皓清法官陳玉雲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01月05日
書記官王毓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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