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4年度除字第264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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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4年除字第26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4月1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4年度除字第264號聲請人恆迎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94年4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3年度催字第112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4年3月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4月1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梅欽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4年4月18日
書記官高郁婷┌───────────────────────────────────────────────────┐│支票附表:93年度催字第1127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票面金額│支票號碼│發票日期││號│││(新台幣)││(或到期日)│├─┼─────────┼─────────┼─────────┼─────────┼─────────┤│1│山本田有限公司 田書 │台北銀行文德分行│72,345元│WD0000000│93年2月25日│││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