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89年重訴字第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1月12日
裁判案由:殺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六號
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勇股被告甲○○選任辯護人李清輝右列被告因殺人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年壹月貳拾玖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因殺人案件,經本院認為所犯殺直系血親尊親屬罪,為死刑或無期徒刑之罪,犯罪嫌疑重大,並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於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二十九日執行羈押,再於八十九年九月二十一日裁定自八十九年九月二十九日起延長羈押二月,嗣於八十九年十一月十七日裁定自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九日起延長羈押二月在案。
二、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其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年一月二十九日起,再延長羈押二月, 爰依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十二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庭
審判長法官林宜民
法官王鏗普法官丁智慧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