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89年上訴字第90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上訴字第九○九號潛
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蕭敦仁 右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羈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三款情形,而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二十八日執行羈押,至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二十七日,三個月羈押期間屆滿。嗣經第一次裁定延長羈押,至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七日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玆於羈押期間未滿前,經本院訊問被告後,仍認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並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起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茆臺雲
法官李文福法官蔡長林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法院書記官李培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廿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