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89年度家上更㈠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89年家上更㈠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1月02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家上更㈠字第六號
上訴人甲○○訴訟代理人 孫劍履 律師被上訴人乙○○住台北市○○○路○○號五樓右當事人間因離婚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九十年二月五日上午十時在本院第二十三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二日
民事第五庭~B1審判長法官張劍男~B2法官梁玉芬~B3法官蔡芳齡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五日~B書記官蔡錦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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