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消債更字第163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消債更字第1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14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消債更字第163號債務人 羅元和 代理人 林淑娟 律師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本條例)第3條定有明文。又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二、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此觀諸本條例第43條第6項規定自明。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本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且更生之聲請有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狀況之報告者,應駁回之,參諸本條例第46條第3款規定自明。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3年10月1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辜漢忠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0月15日
書記官丁柔云附件:
1.提出債務人全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2.提出債務人家族系統表,說明債務人所有扶養義務人(即其子女)人數、姓名?如何分擔對債務人之扶養費用?
3.說明債務人是否已向勞工保險局申請請領勞保老年給付?請領之時間?金額?並請提供受領勞保給付之匯款帳戶存摺,自受領時起迄今之內頁明細(應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
4.債務人應提出以債務人為要保人之商業保險契約書(含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說明投保內容,是否辦理保單質借,並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及每月支出保險費用之金額。
5.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說明是否領取低收入戶補助、租屋津貼或其他社會補助及金額。若未申請,或雖申請惟不符資格,應說明未申請或不符資格之原因。
6.說明債務人戶籍地與債務人或其配偶之關係,設籍之原因,戶籍地之房地為何人所有及所有居住成員,並提出債務人戶籍地之建物登記謄本。
7.債務人所有在郵局、金融機構所開立存款帳戶、證券存摺(集保存摺)及證券公司出具之客戶庫存餘額表、自99年
1月迄今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須附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
8.陳明債務人目前任職工作地點及工作內容各為何?每月工作收入若干元?並提出103年1月起迄今之薪資單、薪資轉帳證明及其他證明文件、債務人配偶102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103年度薪資明細證明及103年最新財產歸屬資料清單、最新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
9.提出103年1月起之勞保費、健保費、水電瓦斯費繳納收據或明細。
10.說明何以每月須支付電話費1,500元並提出繳納收據。
11.債務人居住於新北市淡水區,參酌行政院主計處公布10
3年度新北市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為12,439元(包含食衣住行育樂醫療雜支,惟不含勞健保費及稅賦等)。惟債務人於積欠高額債務無力清償之情形下,所列個人每月必要支出金額18,000元(已扣除扶養費),超過上開最低生活費標準甚多。債務人應說明若經裁定開始更生後,是否同意撙節支出至上開最低生活費標準,若不同意,應詳為說明須合理增加之費用明細、各細項金額及必要性。
12.請債務人說明其於聲請狀所載薪資所得來源為雲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但所提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明細表所載投保單位為八方雲集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13.請債務人提其使用交通工具之行照影本,並說明每月油資高達2,000元之原因。
14.請債務人說明受扶養義務人謝○○、羅○○每人每月各7,000元扶養費之支出項目。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