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北簡字第828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請求履行和解內容事件,上訴人
對於中華民國94年5月16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經原第
一審法院定期命上訴人補正,上訴人如未於期間內補正,原
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其上訴,同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此規定復為對於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所準用,同法第436條之1規定甚明。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其上訴程式不備,
經本院以裁定限令該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此項
裁定業於民國94年7月6日寄存送達於上訴人住所地派出所,
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
非合法,自應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442條第2項後段、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許純芳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
路○段○○○巷○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8 日
書記官熊掌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