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94年度屏小字第38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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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屏小字第381號
上 訴 人 甲○○
被 上訴人 乙○○
上列上訴人與因被上訴人間九十四年度屏小字第三八一號債務不
履行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為新臺幣34,05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未據上
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
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3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
                 法 官 許蓓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林天化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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