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判決 94年度彰小字第288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訴訟代理人 張婉君
賴安杰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民國94年8月5日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伍仟伍佰貳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四
年五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四計算之利息
,並自民國九十四年六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六個月以內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
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貳佰伍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5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陳連發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
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葉春涼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