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93年度投小字第630號民事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投小字第630號
上訴人即被告 甲○○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灣省政府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
於中華民國94年6月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
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貳萬參仟壹佰元,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新台幣壹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
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8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李立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8  日
               書記官林雅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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