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郭念慈 律師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94年度雄簡字第4923號給付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4
年8月8日下午2時26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一
法庭公開辯論及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周宛瑩
書記官 黃美玲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拾萬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八月五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84年至85年間,陸續簽發支票向原告借
款,迄今未還,計積欠其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利息未給付之
事實,業據其提出如附表所示支票暨退票理由單各四紙為證
,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本院認
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8 日
書記官黃美玲
附表:
┌───────┬───────┬───────┬───────┬───────┐
│編號│發票日│提示日│票據面額│票據號碼│
││││(新臺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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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84.11.21│84.11.21│七萬五千元│KBHO279713│
││││││
├───────┼───────┼───────┼───────┼───────┤
│二│85.01.21│85.01.22│七萬五千元│KBHO279712│
││││││
├───────┼───────┼───────┼───────┼───────┤
│三│85.03.21│85.03.21│七萬五千元│KBHO279711│
││││││
├───────┼───────┼───────┼───────┼───────┤
│四│85.05.21│85.05.21│七萬五千元│KBHO2797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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