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94年度屏小字第443號民事判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丙○○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4年7月2
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柒仟玖佰肆拾貳元,及其中新臺幣壹
萬陸仟肆佰參拾肆元自民國九十四年三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日息萬分之四計算之利息及按日息萬分之零點四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3  日
屏東簡易庭法官許蓓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林天化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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