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93年度投簡字第262號民事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民事裁定
上 訴 人 甲○○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即 王如哲 等三人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4年6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
審上訴,惟上訴人並未於其上訴狀中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
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且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上開事項
,並向本庭補繳第二審裁判費,逾期不予補正、繳納,即駁回上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8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林美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8  日
               書記官 林國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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