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3年上更(二)字第16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9月07日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上更(二)字第一六三號
上訴人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王炯棻律師
王錦堂 律師 黃永隆 律師右上訴人等因違反著作權法等案件,不服台灣高雄地方法院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十七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七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