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3年度上訴字第58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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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3年上訴字第58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9月07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上訴字第五八О號
上訴人即被告乙○○指定辯護人 樓嘉君 右列被告因強盜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乙○○羈押期間,自民國玖拾叁年玖月貳拾叁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乙○○前經本院認為犯強盜等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於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二十三日執行羈押,至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二十二日第一次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二十三日起,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七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林正雄
法官黃壽燕法官陳啟造右正本證甲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法院書記官黃琳群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