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板簡字第681號
上 訴 人 呂旭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周麗雪 間請求返還租賃房屋等事件,上訴
人對於中華民國102年9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叁佰陸拾萬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伍萬肆仟玖佰陸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新北市○○區○○路
0段00巷0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昭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春美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