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中小字第2045號
原 告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五湖
訴訟代理人 楊道利
被 告 龔中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一月二十日下午
二時三十分,在本院第32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2年10月7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林世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0月7日
書記官蕭榮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中小字第2045號
原 告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五湖
訴訟代理人 楊道利
被 告 龔中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一月二十日下午
二時三十分,在本院第32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2年10月7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林世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0月7日
書記官蕭榮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