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豐補字第298號
原 告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訴訟代理人 林首旗
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賴絡萱 等發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29295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
令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之規定,應以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4,70
7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650元
,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150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另應陳明是否有依法定限制期間向法院申報債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林新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9 日
書記官 林錦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