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2年度中補字第194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中補字第1947號
原   告  鐘麗菊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 廖政豪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2,000元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二、依下列所示提出書狀及相關事證,並備繕本1份。
 ㈠請求被告賠償金額之法律依據及計算依據。
 ㈡提出證物或供釋明用之證據(如醫療費用、車輛修護或其
  他受有損害之請求單據)。
 ㈢兩造事故時曾否向警察機關報案,若有,請陳報受理之警
  察機關名稱。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簡賢坤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