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2年度雄勞簡字第6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雄勞簡字第6號
原   告  徐義清
訴訟代理人  陳意青 律師
被   告  趙紳旭趙明裕 即小人蓋飯
訴訟代理人  陳家暄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4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於民國一○二年十
二月十八日辯論終結,原定於同年月三十日下午五時宣判。茲因
尚有應行調查及辯論之事項,爰定於民國一○三年一月二十三日
下午二時再開辯論。並請原告本人到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2月30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蔣文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智媚
中華民國102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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