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中正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家毓
被 告 陳玉雲
上列當事人間102年度雄簡字第2534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
102年12月23日下午2時27分言詞辯論終結,並於同年月30日下
午5時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三法庭公開宣示判
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賴建旭
書 記 官 湯正裕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庭。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參萬玖仟陸佰參拾貳元,及其中新臺
幣壹拾貳萬柒仟壹佰捌拾玖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十月十八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柒佰肆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91年8月間曾向訴外人中華商業銀行股
份有限公司(下稱中華商銀)申請信用卡使用,依約被告得
持卡於特約商店簽帳消費,惟應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清償,
或採循環信用方式於每月繳款截止日前付清當期最低應繳金
額,未償還款項並按週年利率19.71%計算利息。詎被告嗣後
未依約繳款,截至94年10月17日止,共尚積欠如主文第1項
所示之金額及利息未給付;又中華商銀業於94年10月26日將
上開債權讓與原告之事實,業據其提出信用卡申請書、約定
條款、債權讓與證明書、帳務資料、債權讓與明細表、歷史
交易帳務明細表等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
知未到場爭執,本院經調查證據之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事實
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2年12月30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記官湯正裕
法官賴建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2年12月30日
書記官湯正裕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新臺幣)1,440元
公示送達登報費300元
合計1,74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