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2年度雄簡字第2521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
訴訟代理人  沈月貴
       張恩綺
被   告  秦立容秦湘
上列當事人間102年度雄簡字第2521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
102年12月13日上午10時13分言詞辯論終結,並於同年月30日下
午4時在本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三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
如下:
  法   官 施盈志
  書 記 官 蔡淑貞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庭。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貳萬貳仟玖佰參拾壹元,及其中新臺
幣壹拾玖萬玖仟玖佰玖拾 陸元 自民國一○二年八月二十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肆佰參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按簡易訴訟之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
,但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
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55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查
原告原起訴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223,131元,及其
中199,996元自民國102年8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
利率20%計算之利息。嗣於本院審理中減縮為如主文第1項
所示,核與前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二、原告主張被告於97年3月31日與伊訂立小額循環信用貸款契
約,並約定以GEORGE&MARY現金卡為工具循環使用,惟應依
約定方式繳納消費款,於繳款期限前依年利率18.25%計算
利息,延滯則按年利率20%計算利息。詎被告自102年8月
19日起即未依約履行,致積欠伊本金新臺幣(下同)199,99
6元、利息22,935元未償還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小額循環信
用貸款契約、契約變更約定書、利息餘額查詢交易記錄一覽
等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
本院經調查證據之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
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2年12月30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記官蔡淑貞
法官施盈志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2年12月30日
書記官蔡淑貞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新臺幣)2,430元
合計2,43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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