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102年度潮簡字第415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潮簡字第41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張簡華正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黃祺裕洪進益方黃京 間請求確認通行
權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年12月5日本院第一審判
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3,1
8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
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30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潘 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許丹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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