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雄簡字第2710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陳麗智
林彥甫
被 告 陳獻石
曾久玲
訴訟代理人 蔡建賢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前經終結辯論,茲
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03年1月27日
上午10時10分於本院高雄簡易庭第三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
,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2月30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陳航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2月31日
書記官鄒秀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