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附民字第7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附民字第771號原告 楊淑慧 被告 張嘉桓
莊珮伶 上列被告因本院中華民國106年度易字第378號妨害自由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又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張嘉桓、莊珮伶因本院106年度易字第378號妨害自由等案件,經原告楊淑慧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上開刑事案件關於被告張嘉桓涉犯強制罪及被告莊珮伶涉犯公然侮辱罪部分,均經本院判決有罪,該部分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移送本院民事庭。另被告莊珮伶被訴強制部分,雖經本院判決無罪,惟因原告曾具狀聲請若諭知無罪判決仍移送民事庭審理,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聲請狀1紙在卷可稽,故此部分之附帶民事訴訟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規定移送民事庭。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月9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彭全曄
法官劉思吟法官楊筑婷以上證明與原本無異。
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規定移送民事庭部分,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依刑事訴訟法第
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移送民事庭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郁禎中華民國107年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