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20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17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2061號上訴人 趙黃彩鸞
陳俊雄 被上訴人 涂惠垣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年4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為確認及債務人異議之訴,訴訟標的價額核定分別為新臺幣(下同)4,800,000元、2,800,000元,上訴人全部敗訴,故提起上訴之利益即為7,6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4,3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5月1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鄭瑋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抗告;補費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5月17日
書記官郭素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