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度訴緝字第58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訴緝字第58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年度訴緝字第五八五號
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八年度偵字第一九一九九、一九二00、一九二0一、一九二0二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被告死亡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定有明文。經查,被告甲○○業於八十七年十一月三十日死亡,此有戶籍謄本一份附卷可按,依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三十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卓進仕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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