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度訴字第111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11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執行異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一一一三號
原告台宇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送達代收人丁○○被告啟阜建設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傅浩然 訴訟代理人乙○○
丙○○右當事人間請求執行異議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十二月十一日上午十時十五分,在本院第二十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三十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許秀芬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三十日~B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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