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度易字第320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易字第320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年度易字第三二О一號
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年度偵字第一七二九五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詳如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案件有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經撤回或已逾告訴期間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此項不受理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被訴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之傷害罪,依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之規定,係屬告訴乃論之罪,茲告訴人乙○○撤回告訴,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判決。
四、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三十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羅永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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