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聲字第45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四五五六號
聲請人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案件(九十年度聲沒字第一二二一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貳包(合計毛重約壹點肆公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貳包(合計毛重約伍點陸公克)為違禁物,均應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因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於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二十五日凌晨二時四十分許為台中市警察局第三分局員警查獲,並扣得海洛因二包(合計毛重約一‧四公克)、安非他命二包(合計毛重約五˙六公克)。茲因被告施用毒品之行為,業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惟扣案之前述海洛因及安非他命為違禁物,依法應單獨宣告沒收。
二、按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又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四十條後段分別定有明文。本件經核所附卷證,並無不合。爰依刑法第四十條後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三十日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張智雄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