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審易字第188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10日
裁判案由:竊盜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審易字第1885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柯文豪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經辯論終結,惟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再開辯論,並訂於中華民國104年11月24日上午10時25分在本院第十法庭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1月10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王伯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一農中華民國104年1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