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13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10日
裁判案由:返還保管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1300號原告 葉鯤傑 原告與被告 葉鯤文 間返還保管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37,77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1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7月10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譚德周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7月10日
書記官黃怡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