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0年度中小字第106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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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中小字第1069號
原   告 豐邦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金芳
訴訟代理人  劉乃華
被   告  楊勝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6月27日所為
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豐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記載,應更正為「豐邦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
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7月7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林源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
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之裁
判費。
中華民國100年7月7日
書記官莊玉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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