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0年度板小調字第29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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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板小調字第292號
原   告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世禧
訴訟代理人  蔡惠婉
訴訟代理人  吳宜寬
被   告  陳秀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信用卡帳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
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提起為訂型化契約之小額民事事件,依民事訴訟
法第436條之9規定並無合意管轄之適用,核先敘明。而查本
件原告起訴時,該被告住所地即係設在新竹縣○○鎮○○路
○○號,是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本件自應由被告
住所地所轄之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
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茲爰依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7月7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楊志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依法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壹仟元。
中華民國100年7月7日
書記官曹復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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