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9年附民字第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99年度附民字第7號原告 洪亦廷 被告 蕭明釗 上列被告因妨害電腦使用等案件(99年度訴字第29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月19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吳基華
法官段奇琬法官張文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金雅芳中華民國100年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