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1年台聲字第7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01日
裁判案由:給付電費等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一○一年度台聲字第七八三號聲請人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重球 上列聲請人因與力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給付電費等事件(本院九十九年度台上字第二四三二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關於力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訴部分)核定為新台幣叁萬元。
中華民國一○一年八月一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劉福來
法官陳重瑜法官盧彥如法官邱瑞祥法官高孟焄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一年八月十四日
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