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1年度上易字第36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1年上易字第3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撤銷遺產分割登記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11年度上易字第367號上訴人 葛豐慶 視同上訴人 葛長智
葛長源
葛梅香 葛岱琴 葛美玲 被上訴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訴訟代理人 陳倩如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並指定於民國112年2月15日下午2時20分在本院民事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月10日
民事第二庭
受命法官黃國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月10日
書記官吳新貞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