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重再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2年重再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再審之訴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重再字第1號再審原告 蘇杜免
蘇勤盛 蘇玉滿 蘇綉雅 蘇玉美 蘇美靜 上列再審原告因與再審被告蕾盈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1年8月9日本院110年度重上字第247號第二審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伍日內,補繳再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伍萬壹仟柒佰壹拾陸元。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再審之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規定,繳納裁判費,此乃必須具備之程式。再審原告未繳納裁判費,法院定期間命補正後,逾期仍未補正者,其再審之訴即屬不合法,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規定即明。
二、再審原告不服本院110年度重上字第247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經核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012萬5280元(見本院卷第29、30頁),應繳納再審裁判費15萬1716元,茲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如未依限補正,即以裁定駁回其再審之訴。中華民國112年1月10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周美雲
法官江春瑩法官游悦晨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月10日
書記官王詩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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