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31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3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01日

裁判案由:回復原狀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314號上訴人 陳永國 即被告被上訴人 張秀如 即原告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回復原狀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年12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1,072,740元(計算式:起訴時基地之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33,125元×總面積842÷該面積共有戶數26戶=1,072,740,元以下四捨五入,作為計算屋頂陽台面積依據),應繳第2審裁判費為新台幣17,538元,上訴人僅繳納新台幣1,500元,應再補繳新台幣16,038元,上訴人尚未補繳,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繳納,如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2月1日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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