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北小字第1009號
訴訟代理人 游美珠
陳彥彰
法定代理人 馬秋介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年十月二十七日下午三時
二十五分在本院臺北簡易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9月28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林呈樵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9月28日
書記官陳麗欽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北小字第1009號
訴訟代理人 游美珠
陳彥彰
法定代理人 馬秋介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年十月二十七日下午三時
二十五分在本院臺北簡易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9月28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林呈樵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9月28日
書記官陳麗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