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新簡字第86號
上訴人即被告 郭玉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福綿纖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履行契約事
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0年8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
上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000000元,應
徵上訴審裁判費265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
向本院(臺南市○市區○○路○○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
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彭振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劉瑞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