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0年度雄補字第139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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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雄補字第1394號
原 告 吳昭坤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大洋保全股份有
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8,168元,應繳裁判
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
500元。另請被告於收到本裁定後5日內提出準備書狀及繕
本各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7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李宜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7 日
書 記 官 廖佳玲